关于终止“自然生态专项基金”等 4个专项基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以及《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然生态专项基金、三北专项基金、伊春碳汇专项基金、桂林碳汇专项基金存在应当予以终止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即日起终止以上四个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结余资金我会将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按上述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专项基金终止后,其发起方、捐赠人以及执委会成员,包括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再以上述专项基金名义开展各项活动。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