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第6.4条可持续发展工具(第一版)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CMA)第三届会议通过了《巴黎协定》第6条第4款建立的机制(A6.4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RMPs)。在RMPs中,CMA进一步要求监管机构建立运行该机制所需的要求和程序,包括与应用稳健的、第6.4条活动和/或A6.4条活动方案的社会和环境保障措施,并制定工具和方法学来评估和报告关于每项活动是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承认考虑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国家特权。
缔约方还回顾了《巴黎协定》序言部分第11段:“认识到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尊重、促进和考虑各自在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当地社区、移民、儿童、残疾人和处境脆弱者的权利以及发展权方面的义务,以及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权力和代际公平”。
采用第6.4条可持续发展工具(以下简称A6.4SD 工具)将需要更新第6.4条的相关标准和程序。这些更新将确保与新的A6.4 SD工具对报告、审定和核证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6.4条机制的监督机构在其第十四次会议(SBM014)上批准了A6.4 SD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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